所长偷情被捉奸杀死情人丈夫:不应认定正当防卫
看完“所长偷情被捉奸杀死情人丈夫”的报道,大吃一惊的同时,认为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
1、之所以感觉吃惊,是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如此详细的案件材料披露。对于刑辩律师律师来说有个常识:包括公诉机关《起诉书》在内,刑事案件材料在案件开庭前属于秘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从报道的情况看,本案发生于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警方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现侦查机关已经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该是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负有保守案件材料秘密的义务。
如果报道的案情是律师披露的话,直接违反了全国律协的明文规定。
2、对于报道中披露的律师对本案定性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分析的过程没有问题,但断言属于正当防卫过于武断。因为只分析了法,而没有注意到情和理。
必须注意到,新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第3条明确规定: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个案件中的前因后果是什么?情和理是什么?犯罪嫌疑人因偷情被捉奸在床,被戴了绿帽的可怜丈夫先杀死了偷情的妻子,然后被和自己妻子偷情的犯罪嫌疑人杀死。
贞操观念以及与此相关的奸出人命观念在国人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社会公众对于奸夫淫妇深恶痛绝。
对忠诚者同情,对出轨者斥责,就是本案中最基本的情和理。试想,在这样的案情下,如果认为奸人之妻、害人性命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吗?
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吗?恐怕玄。
3、或许,向媒体披露案情是受到某种力量的鼓励。或许,是某个知情人想实际了解公众对于案件性质的态度。这才有了对于案件材料的披露,才有了对案情的详细报道。
还有相当数量的评论措辞激烈,表达了对死者的同情,对通奸者的痛恨。
或许,要是不在媒体上披露详细案情,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尚有一线。
报道一出,引起公众关注,骂声一片,认定正当防卫已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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